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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作者 : 温彥彰 發佈日期 : 2025-10-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14 發佈者 : 温人事助理員
一、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請符合條件者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校提出申請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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