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8日(76)台勞動字第501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 :
2025-10-08
發佈者 :
陳事務組長
公告分類 :
重要時事
一、 依台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289496號函轉勞動部114年9月19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238號函辦理。
二、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即具有契約終 止權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於勞 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因此,符合自請退休條 件之勞工因故死亡,得由繼承人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 向雇主請求給付。爰旨揭函釋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 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即具有契約終 止權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於勞 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因此,符合自請退休條 件之勞工因故死亡,得由繼承人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 向雇主請求給付。爰旨揭函釋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 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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