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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即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星期五)申請。

作者 : 温彥彰 發佈日期 : 2025-08-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21 發佈者 : 温人事助理員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星期五),請本校教職員把握時間填寫表格至人事室提出申請。

一、查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是以,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該項補助繳回學校後,檢附繳回證明,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注意事項:
1. 國中、國小僅需填寫申請表;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檢附收費單據正本;轉帳繳費者,應檢附證明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係繳交影本(相關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2. 在本校第一次申請、變更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 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6.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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