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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請本校同仁自行列印納入聘約之附錄。

作者 : 温彥彰 發佈日期 : 2025-03-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23 發佈者 : 温人事助理員
來文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暨本局113年5月30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46321號函(諒達)。
二、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略以,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 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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