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之相關資訊。

發佈日期 : 2024-10-27 發佈者 : 柯訓育組長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重要時事
說明:
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臺中市政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