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申請
發佈日期 :
2021-08-31
公告分類 :
獎助學金
主旨:有關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申請案,請各校依說明事項備齊彙整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於110年9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以紙本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 有關本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及獎助順序說明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 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 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 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 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三、 請各校協助符合條件資格之學生填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檢核單」(如附件)及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申請流程:
1、 請學校統一收齊校內申請學生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檢核單」,且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學生申請資格及佐證資料。
2、 前揭學生之個人申請檢核單及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紀錄(相關會議人員簽到單及提案紀錄等),免送本局及承辦學校,請各校將資料留校備查。
3、 學校於收件及初審後,請各校填妥「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如附件),於110年9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將電子檔寄至東勢國民小學業務信箱(plane@tses.tc.edu.tw),並於檔名及信件主旨標明學校名稱。
4、 另各校之「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紙本,請逐級核章後併同應檢附之佐證資料(學生之成績單、獲獎獎狀、幹部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等) ,於110年9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止,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市東勢區東勢國民小學輔導室(臺中市東勢區第五橫街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需寄(送)至承辦學校資料:各校之「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含逐級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學生申請佐證資料(如學生之成績單、獲獎獎狀、幹部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等影本,並蓋「與正本相符章」)。
(三) 重要注意事項:
1、 因「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系統」刻正改版中,故本(110)學年度請學校依前開說明,改以紙本寄送彙整表及佐證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回傳彙整表。
2、 請學校務必為每位申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之獎狀,1位學生寄送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為優先)。
3、 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請學校避免重複寄送前揭類型之獎狀。
4、 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邀請審查委員評定,評定結果另行函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 有關本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及獎助順序說明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 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 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 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 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109)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三、 請各校協助符合條件資格之學生填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檢核單」(如附件)及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申請流程:
1、 請學校統一收齊校內申請學生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檢核單」,且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學生申請資格及佐證資料。
2、 前揭學生之個人申請檢核單及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紀錄(相關會議人員簽到單及提案紀錄等),免送本局及承辦學校,請各校將資料留校備查。
3、 學校於收件及初審後,請各校填妥「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如附件),於110年9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將電子檔寄至東勢國民小學業務信箱(plane@tses.tc.edu.tw),並於檔名及信件主旨標明學校名稱。
4、 另各校之「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紙本,請逐級核章後併同應檢附之佐證資料(學生之成績單、獲獎獎狀、幹部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等) ,於110年9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止,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市東勢區東勢國民小學輔導室(臺中市東勢區第五橫街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需寄(送)至承辦學校資料:各校之「110學年度國教階段獎助學金申請彙整表」(含逐級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學生申請佐證資料(如學生之成績單、獲獎獎狀、幹部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等影本,並蓋「與正本相符章」)。
(三) 重要注意事項:
1、 因「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系統」刻正改版中,故本(110)學年度請學校依前開說明,改以紙本寄送彙整表及佐證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回傳彙整表。
2、 請學校務必為每位申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之獎狀,1位學生寄送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為優先)。
3、 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請學校避免重複寄送前揭類型之獎狀。
4、 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邀請審查委員評定,評定結果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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