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利同仁返鄉協助災後重建,請各機關(構)、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07-28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二、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 「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及 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說明略以:
(一)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 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 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 (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 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 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 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 日常作息。
二、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 「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及 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說明略以:
(一)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 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 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 (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 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 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 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 日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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