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發佈日期 :
2025-05-16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係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爰依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法(條例)、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相關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端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