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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核定本)」1份,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作者 : 温彥彰 發佈日期 : 2024-02-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07 發佈者 : 温幹事
案係臺中市政府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核定本)」,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旨揭要點第三點略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包括學前教育班)並領有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該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其兼任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一)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
(二)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
(三)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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