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3-05-18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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