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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3-05-18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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