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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承辦樂齡學習中心之學校,其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樂齡學習中心授課之相關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3-02-04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0年9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13855號函暨本局110年9月16日中市教終字第1100071672號函(諒達)辦理。
二、 依國教署來函內容重點彙整如下:
(一) 「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
(二) 本案公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上班時 間內至樂齡學習中心授課,非屬兼課範疇。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係經學校(校長)邀請參與服務學校接受地方政府補助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講課,應可視為配合校務推動所為之工作指派,非屬兼職範疇;如係至其他學校或機構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進行講課,則應按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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