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協請學校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行程安排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行旅安全
發佈日期 :
2022-07-29
發佈者 :
陳事務組長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28日中市教終字第1110063866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4432號函辦理。
二、 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三、 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因素,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危害行車安全,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二、 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三、 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因素,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危害行車安全,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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