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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作者 : 温彥彰 發佈日期 : 2022-07-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29 發佈者 : 温幹事
說明:
一、 公服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局刻正研議訂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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