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2-06-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6-21
發佈者 :
温幹事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參酌性工法第15條第3項及第21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13條)
(三) 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8條)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參酌性工法第15條第3項及第21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13條)
(三) 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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