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2-05-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04
發佈者 :
温幹事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為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以同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將同年6月30日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之特殊原因。
三、 為配合上開退休生效日,請各校儘速公告予學校教育人員周知及調查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人數,並於本年5月10日(星期二)中午前至本局網站填報「本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申請於111年6月30日退休生效案件數」,倘有不確定案件,請先行計入填報人數。
四、 若貴校有教育人員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者,請務必詳細告知擬退休人員權益並進行退休金精算,供其審慎評估,並請儘速檢齊資料送人事人員審查,本局統一收件日將另行公告,請各校人事人員預為準備。
為於期限內填報教育局調查表,請本校有意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教師,儘速於本年5月6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洽詢,逾期不候。
一、 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為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以同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將同年6月30日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之特殊原因。
三、 為配合上開退休生效日,請各校儘速公告予學校教育人員周知及調查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人數,並於本年5月10日(星期二)中午前至本局網站填報「本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申請於111年6月30日退休生效案件數」,倘有不確定案件,請先行計入填報人數。
四、 若貴校有教育人員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者,請務必詳細告知擬退休人員權益並進行退休金精算,供其審慎評估,並請儘速檢齊資料送人事人員審查,本局統一收件日將另行公告,請各校人事人員預為準備。
為於期限內填報教育局調查表,請本校有意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教師,儘速於本年5月6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洽詢,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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