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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教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1-10-18 發佈者 : 温幹事 公告分類 : 宣導事項
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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